- 1月 07 週六 202316:51
2023年/112年助聽器補助新制教您申請 補助金額增加
- 5月 26 週二 201516:12
聽力退化/購買助聽器有補助嗎?
- 2月 12 週三 201416:50
助聽器補助申請流程
申請人資格
須於申請地設籍且居住六個月以上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申請助聽器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
經鑑定醫院鑑定且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
雙耳聽力皆損失在 55 分貝 -- 110 分貝之間補助兩只
優耳聽力皆損失在 55 分貝 -- 110 分貝之間、劣耳聽力 110 分貝以上補助一只
須於申請地設籍且居住六個月以上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申請助聽器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
經鑑定醫院鑑定且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
雙耳聽力皆損失在 55 分貝 -- 110 分貝之間補助兩只
優耳聽力皆損失在 55 分貝 -- 110 分貝之間、劣耳聽力 110 分貝以上補助一只
- 2月 12 週三 201416:44
『推薦』助聽器補助資訊

助聽器補助資訊
申請資格限制:詳細規定請參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發佈之辦法。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聽力損失介於55分貝-110分貝之間
- 1月 02 週三 201311:27
[2012身心障礙新制] 助聽器補助申請

2012年7月身心障礙輔具申請補助制度已經變成新制度了,不過之前都還是新舊制並行的緩衝期,前陣子打去區公所問補助的事,發現連辦事人員也還不太清楚,各地的規定又有點差異。2013年開始,身心障礙補助全面變成用新制度申請,所以如果有要申請助聽器補助的人,最好打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先問清楚流程和準備文件,或打電話問助聽器公司,會比較清楚。以下是我找到教育部中區辦公室提供聽障者,新制助聽器補助申請該準備的東西和大略流程,可以參考看看。
- 8月 27 週一 201216:50
[轉載] 助聽器補助終於申請完畢
2012/07/11身心障礙助聽器補助新制開始
很麻煩的開始
1.先拿到公所申請單填寫(e-mail拿到了)
2.去醫院掛號.找聽力師寫評估報告書
要自費300元.還無法當日拿到.要等通知(因為該院採專人專辦.一周內她只挪出兩天填寫)
聽力師還在電話中表示.只能核准我用B款.B款就夠用了.他有問過輔具中心
(助聽器有分A(口袋型).B(傳統型).C款(數位型).以C款最貴)
我很生氣~~~(哪有人限制只能買便宜貨???)
我依序打去本縣唯一兩個輔具中心詢問
他們均表示:1.因為中心未配置聽力師.無法提供評估
2.法條未明文限制.小小孩只能選配B款
我去找該聽力師後.
該聽力師表示:這麼小的小孩無法做驗證效益
該聽力師表示:選配C款助聽器三個月內,要作250-4000赫茲的行為聽檢,要每個數據都能做得出來,確認助聽器確實對他有效
該聽力師表示:若未能完成聽檢,不能領取C款補助費(40000元)
該聽力師表示:若審核未過,仍可領取B款金額
反駁點
1.我就拿出他家醫院有做過的行為聽檢數據,萊芙確定每個頻率均能做出(是她不願意做小小孩吧!)
2.既然有機會可拿到40000元,為何一開始就要我們只聲請B款補助??
3.法條亦未規定驗證效益,在購買三個月後可重複做幾次的限制
4.如果是聽力師的小孩,請問你也會讓他用傳統型助聽器(B款)嗎???
結論
1.該聽力師在評估報告書上勾選C款
2.我可提供其他院所行為聽檢報告+助聽器公司真耳分析報告,該聽力師就要幫我寫驗證合格報告
(那請問該聽力師,你什麼都不用作嗎?????)
3.寄1+2給市府社會局
4.10日後收到核准函.才能購買助聽器
社會局真的依時間回復
5.至助聽器公司付帳.拿助聽器和發票和保固書
6.至公所申請補助款
因為我無聊再打電話給公所承辦人
公所承辦人竟然跟我說,第一次購買不用驗證效益,是再次申請才需要(驚!!!!!!!!!!!!!!!!!!!!!!該兩光聽力師又騙我!!!!!!!!!!!!!!!!!!!!!!!!)
如果我傻傻的再去拿『其他院所行為聽檢報告+助聽器公司真耳分析報告,該聽力師就要幫我寫驗證合格報告』
我可能整整浪費了1.2個月,因為聽檢都要排隊的
所以我購買完助聽器,馬上直奔公所
承辦人很就幫我辦理好了
唯一一點是:在學學生才有可能申請到40000
其他的小孩可能只能申請15000
我就很大聲的說:我有在台中啟聰報名了(有收0-3歲),月底要上課,這樣就符合在學身分吧!
承辦人聽了就很阿莎力的寫下40000元金額
而且市公所負責審核金額,不用怕社會局退件^^
7.在家等公文,公文會說近期將寄支票給你
8.真正收到支票
還好我們的公所承辦人思緒清楚
聽說有些公所都說不知道~~~~
呼
真是折騰人呀
- 8月 13 週一 201216:45
101年ICF身心障礙新制:辦理助聽器補助新舊制經驗談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制身心障礙制度將於101年7月11日全面上路。109萬身心障礙者將陸續以新制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制度之改變,除醫療鑑定外,新增需求評估,需組成團隊執行後,再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7月 23 週一 201214:37
2012 身心障礙補助:申請身心障礙費時 縮時鑑定只需一天
身心障礙者鑑定通常費時又麻煩,不僅要讓申請者東奔西跑,更需等待相當久才能領照,針對此一情形,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黃美娜特別到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了解醫院實施併同辦理鑑定流程,關心民眾在申請的程序上是否順利,希望民眾能採預約方式,在指定醫院、時間與診次,由醫院的鑑定醫師、人員、與主管機關組成團隊,在1天替民眾完成相關鑑定作業,省去其他鑑定時間。
11日「新制身心障礙者鑑定」正式上路,通常民眾可以採一般流程方式先到公所申請,接著到醫院由醫師及鑑定人員進行鑑定評估時間約1星期,社會局再依鑑定需求核發身障證明;或是利用併同辦理以預約方式,配合指定的醫院、時間與診次,由醫院的鑑定醫師、人員、與主管機關組成團隊,在1天內完成相關醫療鑑定作業。
目前臺中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等22家鑑定醫院,其中有7家醫院提供「併同辦理」鑑定服務,約1天內醫院可以完成3例個案,不只能加速民眾申請身障證明時間,也能避免民眾排隊掛號的等待時間。黃美娜表示,新制身心障礙者鑑定上路,希望民眾流程上能夠更便利,減少醫師與身障者的認定落差、影響身障者申請福利制度,民眾有任何疑問也可撥打衛生局電話諮詢。
相關網站
- 7月 17 週二 201217:48
[助聽器補助] 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
一、個人行動輔具。
二、溝通及資訊輔具。
三、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四、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五、具預防壓瘡輔具。
六、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七、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八、居家生活輔具。
九、矯具及義具。
十、其他輔具。
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補助額度之限制。
前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查調認定。
第二項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規定。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輔具評估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者,其障別及等級不受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該手冊未受註銷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
第四條
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實物給付項目,最高補助金額得不受輔具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財務狀況調整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
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規定計算。
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第三項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但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
前項專案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
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
第五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提出輔具需求之申請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診斷書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外,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辦理評估,或由申請人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輔具評估。
補助基準表規定應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得由該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結合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
前項評估應製作評估報告書,並於完成評估後十日內將評估報告書送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評估報告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輔具中心應指派輔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評估。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審核。但其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
第九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宜: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資料未齊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定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項規定請領之。
第十條
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完成購買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具評估認符需求者,得給予補助。
第十一條
有關申請補助之受理、審核及費用撥付,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復受理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
第十四條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定輔具補助及其評估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申請、審核及請款程序視實際需要另定簡併作業方式辦理,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
一、個人行動輔具。
二、溝通及資訊輔具。
三、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四、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五、具預防壓瘡輔具。
六、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七、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八、居家生活輔具。
九、矯具及義具。
十、其他輔具。
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補助額度之限制。
前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查調認定。
第二項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規定。
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輔具評估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者,其障別及等級不受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該手冊未受註銷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
第四條
輔具補助得以現金或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實物給付項目,最高補助金額得不受輔具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財務狀況調整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
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規定計算。
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第三項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但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性確有使用需求者,申請人得專案提出申請。
前項專案之申請及審核程序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
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
第五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重新鑑定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且提出輔具需求之申請者,應由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單位轉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診斷書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外,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輔具中心辦理評估,或由申請人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輔具評估。
補助基準表規定應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得由該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結合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
前項評估應製作評估報告書,並於完成評估後十日內將評估報告書送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評估報告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輔具中心應指派輔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評估。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審核。但其輔具不需評估者,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
第九條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宜: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資料未齊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定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項規定請領之。
第十條
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完成購買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具評估認符需求者,得給予補助。
第十一條
有關申請補助之受理、審核及費用撥付,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輔具中心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復受理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時辦理回收;其已無輔具使用需求者,亦同。
第十四條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定輔具補助及其評估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申請、審核及請款程序視實際需要另定簡併作業方式辦理,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 7月 17 週二 201217:42
[轉載]巨泉聽力新聞:ICF新制身心障礙手冊實施永久效期者 暫不須換證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即將在7月11日實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今天指出,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實施期程分為2階段,現階段11日起針對新申請者、障礙情況改變申請重新鑑定者、以及手冊註記效期屆滿換證者。
對於持有不須重新鑑定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的市民朋友,現階段暫不須辦理新制換證作業,104年7月後接獲通知再辦理新制作業即可。新制實施初期,對於辦理方式或流程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各地衛生局或社會局。
原文網址
對於持有不須重新鑑定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的市民朋友,現階段暫不須辦理新制換證作業,104年7月後接獲通知再辦理新制作業即可。新制實施初期,對於辦理方式或流程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各地衛生局或社會局。
原文網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