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

  • 須於申請地設籍且居住六個月以上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申請助聽器需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並證明已無法治療改善者
  • 經鑑定醫院鑑定且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
  • 雙耳聽力皆損失在 55 分貝 -- 110 分貝之間補助兩只
  • 優耳聽力皆損失在 55 分貝 -- 110 分貝之間、劣耳聽力 110 分貝以上補助一只

 

準備文件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
  • 指定醫院診斷需要配戴助聽器者之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
  • 助聽器購買發票(三個月內有效,發票買受人須為申請人, 並註明地址)

申請補助流程

申請人帶準備文件>>>至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社會課,填寫助聽器補助申請書>>>將準備資料送件後,從申請日開使至補助款撥入申請人賬戶日為止,需要作業時間約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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